# 证据目录

存放已脱敏的截图、短日志、录屏说明或其他可复现证据。文件名建议使用 `阶段-验收标准-序号`，并在 `docs/TEST_EVIDENCE.md` 建立索引。

不要提交大体积依赖、构建缓存、完整生产日志、数据库导出、个人信息、凭证或客户数据。能用文本命令和短日志证明时，优先使用可审查的文本证据。

